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已議決於董事會轄下成立一個提名委員會(「委員會」)。
委員會的主要工作目標是定期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並就任何擬作出的變動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委員會向董事會負責。
3.1 委員會由三名董事組成,由董事會委任及罷免,其間,如有委員會成員(「成員」)不再擔任董事職務,彼將自動失去成員資格,並由董事會委任新的成員,補足委員會人數。
3.2 委員會過半數成員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3.3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且必須為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
除委員會另外委任外,委員會秘書由本公司秘書擔任。
委員會權責如下︰
5.1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並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的企業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5.2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5.3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5.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5.5 定期審閱本公司之提名政策及董事會成員多化政策,並適時向董事會作出建議,以供考慮及審批;及
5.6 監督本公司之提名政策及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實施,並每年於企業管治報告中作出匯報。
6.1 會議次數
委員會每年須至少召開一次以本人到場、電話或視頻會議的方式召開的會議;在需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6.2 會議通知
除非全體成員一致同意不用通知,委員會秘書應在會議召開之日提前7天通知委員會成員並向委員會傳閱有關會議的議程。
6.3 法定人數
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的成員參加方為有效。
6.4 會議方式
會議可以親身到場、電話或視頻會議的方式召開。成員可以電話或類似可讓各成員溝通的方式參加會議。在所有成員皆同意的情況下,亦可以書面決議方式通過決議。
6.5 決議案
任何決議案須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的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6.6 邀請
委員會可以邀請執行董事、外界顧問和其他人士參加會議,但該等執行董事、外界顧問和其他人士無權在會議上投票表決。如需要,委員會可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6.7 會議紀錄
委員會的完整會議紀錄應由委員會秘書保存,會議記錄應對會議上各成員所考慮事項及所達成的決定作詳細記錄,其中應包括成員提出的任何疑慮或表達的反對意見。會議紀錄的初稿及最後定稿應在會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先後發送委員會全體成員,初稿供成員表達意見,最後定稿作其紀錄之用。
委員會主席或其授權主持委員會會議的其他成員應在每次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向董事會匯報。
本職權範圍解釋權歸董事會。
(根據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通過的董事會決議採納,並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最新修訂)